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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宁德妇联网 更新时间:2013-2-5 8:23:11

宁市妇〔2012〕64号

  各县(市、区)妇联、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妇工委、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妇女联合会、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闽妇〔201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宁德市妇联 宁德市农业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

闽妇[2012]109号

  各设区市妇联、农业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妇工委、经济发展局、民政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2年是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定,现就落实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交流会精神,结合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农村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但在一些地方,部分农村妇女土地等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已成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包括: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和集体经济收益权等。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既是关系妇女生存的民生问题,也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政治问题、影响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的大事。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事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根本利益、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的高度,深刻认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推动解决。

  二、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一)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认真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的条文应尽快修订或予以废止,对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要增加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对实践中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要督促有关基层单位坚决予以纠正。重点修订完善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丧嫁娶、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老年人权益维护、继承权等涉及到妇女权益的条款,对与男女平等原则不相符的规定、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坚决予以废除。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和审核,确保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双重合法性。

  (二)依法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各项权利。农业部门要在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全面落实和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逐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单位探索解决妇女在结婚、离异等情形下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在探索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按照归属清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对因出嫁、离婚等原因而异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引导其有序流转承包土地,确保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顺利实现。

  (三)确保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收益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农村妇女、婚生子女在享受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与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应当得到保障的征地补偿权益。

  三、落实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组织准备。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村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成立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坚持和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通过妇女议事会、小组会、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吸收群众意见,特别是女性村民的意见,并对村规民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村规民约真正得到落实,妇女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二)宣传发动。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充分利用“三八”节、“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通过组织宣讲团、印发宣传品、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广泛深入、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坚持男女平等、规范完善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及广大村民的法治和男女平等理念。注重借助传统主流媒体和微博等新媒体,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打好思想基础。

  (三)调查培训。组成调查小组,深入农村家庭,明确重点,提高针对性。举办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规民约起草人员培训班,通过专家辅导、音像教学、深入研讨等形式,为村规民约的规范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思想、方法、操作准备。

  (四)流程操作。按照“四议、两公开、三确保、八步工作法”操作流程开展修订工作。“四议”即妇女议事、村两委提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三确保”即确保村“两委”中有1名以上女性成员,确保女性参加村民代表大会人数达到1/3以上,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订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八步”即宣传发动、组织班子、草拟初稿、讨论修改、审核把关、表决通过、乡镇备案、公布实施。修订工作要做到规范程序、通告明示、明确要求、阳光操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妇女诉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好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工作。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级妇联、农业、民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推进女性进“两委”工作,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户主代表进行登记,在其他家庭共有人中,确保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及其子女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从源头上确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探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调解仲裁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落实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等各项权利。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加强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落实土地补偿政策标准及适用规定,加强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当中土地收益权利的实现。

  (三)加强指导,有效运作。各级妇联、农业、民政、国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合力推进农村妇女维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有特色、有实效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坚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村规民约修订完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涉及妇女权益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的措施和方法要易于操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杜绝摆形式、走过场;新制定的村规民约要着力体现男女平等,符合本地实际,体现本村特点,避免千篇一律。省妇联、农业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将适时联合进行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妇联、农业、民政、国土部门要将村规民约规范完善及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相应上级部门。全省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力争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福建省妇联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16日

文章录入:陈静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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