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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宁德妇联网 更新时间:2013-4-16 8:2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做贡献。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建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建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建,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全体成员要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3、全体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4、“巾帼文明岗”内容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班、组)的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九条 省“巾帼文明岗”每单年评选命名一次。省妇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双年联合开展行业(系统)表彰。各级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并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各级妇联推荐的名额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名额,要征求当地妇联组织的意见。被推荐的女性集体、岗位,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第十条 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和要求,对各设区市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进行命名表彰并予授牌。省妇联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由省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命名表彰并授牌。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推荐上报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 “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作为优秀妇女干部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并发给文明岗干部、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也可按月增加一定数额的奖金)。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并将个人工资、奖金、晋级、晋职等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获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其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根据本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十三条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巾帼文明岗”的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巾帼文明岗”的管理档案。省妇联与行业(系统)主管单位联合表彰的省“巾帼文明岗”,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省级“巾帼文明岗” 奖牌由省“巾帼建功” 活动领导小组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主要标志,要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 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 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 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经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 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管理与考核应贯穿创建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鲜活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立足创建,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乡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陈静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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